《上海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法〔2023〕12号
各区教育局、公安分局、司法局、法宣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有关部、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上海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法治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7月20日
附件
上海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发挥法治副校长职能作用,切实推进中小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派出单位”)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
法治副校长一般不脱离原工作岗位,不占学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
第四条 本市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牵头,学校及法治副校长派出单位参与的方式进行。各单位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教委和市司法局制定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的地方政策,统筹指导本市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有序开展。
(二)各区教育局、区司法局齐抓共管,做好区内学校法治副校长的推荐、聘任、培训、考核、评价、奖励等管理工作。
(三)各级派出单位推荐或者委派符合条件的法治副校长人选,督促、指导和支持法治副校长有效开展工作。
(四)学校为法治副校长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的作用。
本市建立由市教委、市司法局(市法宣办)共同牵头,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参加的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统筹指导各区有关单位开展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
探索建立市级法治副校长专家团队,为全市开展法治副校长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五条 法治副校长履职期间协助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法治教育。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宣传,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协助学校创新法治教育内容和形式,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以法治实践教育为主的法治教育任务,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面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指导、帮助道德与法治等课程教师开展法治教育。
(二)保护学生权益。参与学校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的制定、执行,参加学生保护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等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依法保护学生权益。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指导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加强管理和教育。
(四)参与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推动建立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协助学校健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主持或者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的调解协商,指导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制止侵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协助学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诫或者矫治教育。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参与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
(六)指导依法治理。协助学校建立健全校规校纪、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参与校规校纪的审核,协助处理学校涉法涉诉案件,进入申诉委员会,参与处理师生申诉,协助加强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
(七)指导、协助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法治副校长的选聘
第六条 派出单位应遴选、推荐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有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法治实践经历,从事法治工作3年以上。
(三)身心健康,热心教育工作,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的身心特点,关心学生健康成长。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退休人员也可以经推荐担任1个任期的法治副校长。
第七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司法行政部门是聘任法治副校长的工作主体,从供给侧、需求侧分别承担聘任工作职责:
(一)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区内学校,明确法治副校长的聘任需求,会同区司法行政部门协商制定法治副校长聘任计划,共同审核确定各区法治副校长推荐名单,优先为薄弱学校配备、配强法治副校长。
(二)区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区内派出单位,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库并动态调整。
学校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法治副校长选聘工作,法治副校长由学校与推荐名单中的受聘者按照就近原则实行双向选择。
经聘任后的法治副校长名册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区司法行政部门各自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市每所中小学校应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对师生人数众多、治安状况复杂的学校,可根据需要聘任2-5名法治副校长。
根据工作需要,1人可以兼任2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机制。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可以根据本区实际,统筹组建由不同派出机关人员组成的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服务区域内学校。
第十条 学校聘任法治副校长,应订立聘任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管理与保障等相关内容,并向法治副校长颁发聘书。
法治副校长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以续聘。学校已聘任的法治副校长因派出单位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履职的,应及时报告,由区教育局会同区司法局在30日内重新推荐或者委派。
第三章 法治副校长的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派出单位共同安排经费对法治副校长开展培训,制定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纳入市、区两级教师、校长培训计划。培训应包括政治理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法律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
各区可结合实际,探索开展法治副校长集体备课、教案研讨、公开课观摩等新型培训模式,提高法治副校长业务水平。
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十二条 市教委、市司法局应协商形成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对法治副校长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要求等进行规范,供各区根据本区实际参考纳入聘任协议,制度化保障法治副校长参与学校治理的及时性、有效性。
派出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派出的法治副校长在任职学校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鼓励、支持其履职尽责。
法治副校长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聘任协议,主动参与学校工作,积极参加培训,定期到校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应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整体工作规划,主动向法治副校长介绍学校有关情况,定期收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并及时向法治副校长反馈,配合法治副校长做好相关工作。涉及到法治副校长履职的会议、活动,应事先与法治副校长沟通,并通知其参加。
学校应结合实际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法治副校长在学校履职的工作经费由学校保障。
法治副校长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职责等应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公示。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按年度对法治副校长工作作出评价。
学校对法治副校长进行评价时,应听取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并将结果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反馈派出单位。
第十五条 派出单位应将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明确为考核内容,学校作出的工作评价以及法治副校长的述职报告等应一并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区教育局会同区司法局(区法宣部门)定期对本区域内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应予以表彰、奖励或者会同派出单位联合予以表彰、奖励。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派出单位对组织开展法治副校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法治宣传教育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派出单位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方面,纳入普法工作考核内容。对推荐、聘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单位、学校,应作为普法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推荐或者委派检察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的,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执行《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幼儿园的法治副园长聘任及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9月1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法宣办〔2020)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