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基础教育教师资源配置,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制度,培养选拔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19〕180号)精神,现就本市做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才优先发展,坚持立德树人的评价导向,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培养选拔有教育思想的优秀教师、有高超教学技艺的教育教学专家,充分发挥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的激励导向作用,让更多优秀教师“跳一跳能够得着”,提高教师职业吸引力,鼓励广大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为本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教育综合改革、推进教育现代化发展、促进基础教育国内国际合作交流等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按照培养和造就专家型教师的政策导向做好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高标准严要求,树立中小学教师发展的标杆和楷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教师评价的首位。坚持师德为先,把师德放在教师评价的首位,注重教师师德诚信记录的要求;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鼓励中小学教师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向乡村教师倾斜,严格控制校领导申报人数;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坚持均衡发展,统筹中心城区与郊区、各学段、各学科的相对平衡,鼓励优秀教师参与人才流动,促进优质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三、评聘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在本市基础教育机构(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等)中评聘的高级教师(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予受理;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及社保缴费证明)。
四、评聘程序与评聘机构
(一)个人申请
符合本市正高级教师申报条件的教师向本人所在学校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以及无违纪违规、无违反师德规范的承诺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师德表现、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教育研究能力,连同教师诚信情况一起进行考核,并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拟推荐人员经公示后,报区正高级教师推荐小组。
(二)区级推荐
各区由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组建正高级教师推荐小组(以下简称“推荐小组”)。推荐小组由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相关人员以及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并具有相关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
推荐小组对经学校考核推荐的申请教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推荐工作程序,对申请教师进行全面考核(包括随堂听课),根据评聘条件在下达的推荐指标或核定的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向上海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正式推荐。
各区要统筹考虑各级各类学校和各学科的平衡,要加大对一线教师特别是乡村教师的倾斜力度,推荐的人选中,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领导职务(包括正副职校长和书记、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人选原则上不超过30%,一线教师不低于60%。对任高级教师职务以来有支教经历、有参与区有序流动经历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
鼓励优秀教师参与人才流动,对符合申报条件,且自愿流动到乡村学校或初中“强校工程”实验校的优秀教师,经学校和所在区教育局同意可申请人才流动,不占本区推荐名额。
(三)评审和制证
市教委组建上海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正高级评委会”),对各区推荐人选进行评审。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备案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作职称证书。
(四)单位聘任
取得正高级教师职称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聘任为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4级岗位。各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暂不作变更。
通过流动名额申报并评审通过的教师,须聘任到乡村学校或初中“强校工程”实验校担任正高级教师任教3年或以上,其中初中及以上学段的教师,须流动到初中“强校工程”实验校或初中乡村学校。
五、评聘条件
《上海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条件》(见附件)。
六、组织纪律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区推荐小组、市正高级评委会等各级推荐评审机构应认真执行推荐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确保结果客观、公正。对工作中出现的违纪情况,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申报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由市正高级评委会取消原评审结果,收回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
(一)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
(二)论文或论著造假或抄袭;
(三)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四)违反师德和教师职业行为规范;
(五)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要充分考虑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坚持育德为先、育人为本,注重师德、能力、业绩和贡献,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要通过正高级教师的评聘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激励中小学教师不断进取,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通知参加评聘。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条件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8日
附件
上海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条件
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和终身从教,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地位,推进基础教育深入发展,在中小学教师中营造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良好氛围,培育教书育人的模范、学科教学的专家、教育研究的带头人、专业发展的引领者,根据《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制定上海市正高级教师评聘条件如下:
一、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政治站位高。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优良的思想政治素质、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引领正确的价值导向,有强烈的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坚定理想信念,为人师表,师德高尚,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高尚的道德情操、扎实的学识素养、博大的仁爱之心,坚守教育的初心,始终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有强烈的育德意识,育德水平高,积极开展学科德育,以高尚的人格引领学生健康成长。
三、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高级教师职务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其中正职校级领导可放宽到每周承担不少于2节课的教学工作量,幼儿园园长可放宽到每周至少履行半天进班的教育教学工作量。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具有系统的、扎实的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良好的教学素养和科学人文素养,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学业绩卓著,教学成果突出。
四、准确把握现代教育教学理念和方法。熟谙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学会正确的思维方法。充分了解国内外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和最前沿的学术成果,善于吸收最新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本学科领域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任高级教师职务以来须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排名前3位)。
2.主持(排名前3位)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或重大教育改革实践项目,研究成果能在全市乃至全国得到推广运用。
3.在教育思想、教育管理、课程改革或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有效运用于实践,并将成果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发表于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经市教师发展专业工程领导小组认定,或被吸收编入教材、教学参考书、配套练习等,经审查通过后公开出版并在一定范围的学校正式使用,获同行广泛认可。
五、积极参与教师专业发展的实践与研究,在学科教师专业团队的建设中,能通过教、科、研等活动引领教师专业发展,并且能够凝聚学科教师,形成高水平有特色的学科教师专业团队;在指导、培养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全市乃至全国教师队伍建设中具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积极发挥教师专业引领作用,认真参与市级公益讲座活动,以及国家级教育考试的命题、阅卷、面试考官等工作,经组织单位及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六、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高级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从其它专业技术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副高级任职累计满5年,其中转岗后被聘高级教师满2年);完成规定的教师培训任务;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高评委评审未获通过的教师,次年一般不得连续申报。如新的一年在教育教学业绩或成果方面取得突出贡献,对本市基础教育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由本人申请,且经学校、区教育局推荐可连续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