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教体艺厅函〔201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2018年12月1日是第31个“世界艾滋病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要求,不断推进“师生健康 中国健康”主题健康教育活动和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营造师生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现就2018年“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我国2018年“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主题为“主动检测,知艾防艾,共享健康”(英文主题为“Know your status”,即知道你的感染状况),旨在强调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对防治艾滋病、实现“三个90%”目标和共享健康生活的重要意义。明确检测是知晓艾滋病感染状况的唯一途径。倡导通过检测知晓感染状况,采取治疗和预防措施控制艾滋病。
二、活动内容
(一)教育部将围绕“世界艾滋病日”主题组织艾滋病防控试点高校集中调研,回顾三年来艾滋病防控试点高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各试点高校可复制、可推广的艾滋病防控工作有益做法和经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印发宣传活动通知,组织相关活动,在“世界艾滋病日”前后营造艾滋病防治宣传良好氛围。各艾滋病防控试点高校要发挥带头作用和示范效应,组织开展“世界艾滋病日”宣传、干预、动员检测等活动,主动为本地区其他学校、学生社团提供支持帮扶,共同开展活动。高校医院(门诊部)、中小学校医务室(卫生室)要结合岗位职责和工作优势,认真组织开展“世界艾滋病日”相关健康教育活动。
(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结合2018年“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主题,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人物影响,在学校广泛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要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和志愿者作用,持续加强青年学生预防艾滋病和健康宣传教育,在学校食堂、宿舍、教室、图书馆、体育场馆、公共浴室、洗衣房等场所广泛张贴、散发宣传材料(2018年“世界艾滋病日”主题海报电子模板可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下载)。
(三)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可通过组织编写青年学生艾滋病感染者典型案例并发挥警示作用,增强预防艾滋病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青年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预防艾滋病的能力。要结合2018年“全国艾滋病检测咨询月”宣传系列活动提高师生艾滋病检测认识,帮助认识和杜绝传播艾滋病的高危行为,普及检测方式和途径,提高有危险行为的师生主动接受艾滋病检测服务意愿,在校内提供更为便捷、保密、可靠的检测服务。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学校艾滋病病防控工作, 积极主动向单位主要领导同志汇报艾滋病防控工作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增强做好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工作职责,狠抓重点环节,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防控措施。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健全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机制,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时间、发放预防艾滋病教育处方等防控措施。将预防艾滋病教育与健康教育有机结合,积极探索适合不同学段学生身心发育、认知能力的健康教育内容和方式,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效果。
(三)完善疫情通报,会商防控措施。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建立疫情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5〕40号)要求,建立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工作会商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的行政区域内学校学生艾滋病疫情情况,共同分析疫情发生原因和影响因素,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防控工作的对策与措施。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会议、疫情通报等方式,定期向有关学校通报学生艾滋病疫情。高校要根据实际,主动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合作,共同采取艾滋病教育防控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联合相关媒体做好2018年“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新闻报道工作,及时总结相关活动情况与效果,于2018年12月20日前将活动总结报送至教育部指定邮箱liulijing@moe.edu.cn。
联系人及电话: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体育卫生处 刘立京 王海涛 010-66096150。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