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一批新规开始施行。根据新规,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有权调取微信朋友圈、网盘等信息,驾考实施“先学后付学费”模式;网约车司机需考试才能上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不得使用“进口源”“益智”等字样……
公检法办理刑案有权调取朋友圈信息 电子数据可做证据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今日起正式实施。按照《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
所谓“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驾考新规:先学后付学费 科目二、三可一起考
由交通部、工商总局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今日起开始施行。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每次培训后按时段付费:学驾人一次性支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知识培训费与教材费、建立档案材料费等;每次完成驾驶操作技能培训后,按预约时段学时价格支付培训费用。
同时,由交通部、公安部8月份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也于今日起施行,大纲明确:“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教学应与“道路驾驶”教学交叉融合、“基础和场地驾驶”与“道路驾驶”可交叉训练,这即是所谓的“科目二和科目三可以一起考”。
离婚诉讼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 涉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隐去后公开
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今起施行,新规定进一步扩大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也进一步明确规范裁判文书不公开的情形。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生效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而修订后的文书上网规定则明确,应当在隐去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后上网公开。
修订后的文书上网规定还规定,离婚诉讼的裁判文书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