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单位被判赔偿14万余元
本报讯 职校学生小陈经校方推荐到一家公司实习,不料在一起火灾中受伤。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这家公司承担九成赔偿责任,赔偿小陈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3.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08年9月,小陈等13名职校学生经校方推荐,由上海某机电公司安排在车间进行实习。公司与学校、小陈分别签订实习协议,约定学生在实习期如因个人原因或其它原因遭受事故伤害,责任由实习学生及其所在学校自行承担。同月28日,小陈在车间内从事加热热缩管工作,将加热的管子搁在车间内的桶上,不料发生火焰爆燃,他被灼伤。后经司法鉴定,小陈遭热力作用灼伤面颈、躯干、左上肢及双下肢,分别评定八级、十级伤残。
由于校方和实习单位相互推诿赔偿责任,去年10月小陈起诉请求判令实习单位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5万余元,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机电公司辩解,小陈工作时将加热热缩管放在贴有 “酒精”标识的酒精桶上,从而造成事故发生。小陈明知有危险仍为之,自身有过错。按照公司、校方及小陈签订的实习协议,学生在实习期如发生伤害事故,应由学校承担责任,而实习单位可以免责。
法院认为,公司辩称其应免责,依据是签订的实习协议,但协议系该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上面条款明显免除其自身责任、加重相对方责任,且公司并未举证证实曾采取合理方式对该条款进行说明,因此该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法院还认为,公司将易燃物放在车间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未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教育,因此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应对小陈受伤害的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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